RockCloud基石云服务条款
点击注册表单上的“创建我的帐户”按钮,即表示您(客户)同意受本协议条款和条件的约束,并排除所有其他条款的适用。请在使用 rockcloud.net 之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确保您理解其中的内容。
Rockcloud Technology Co. 是一家注册于新加坡的公司,注册号为 07389091,注册办公地址位于 National Gallery。我们同意按照供应商网站 www.rockcloud.net 上载明的费用,或按照单独报价中约定的条件,提供订单中所述的服务。
概述
- 本协议的初始服务期限自客户通过点击“创建我的帐户”按钮接受协议条款之日起算,即客户首次向供应商订购服务之日(生效日期),并将无限期延续,除非依据本协议条款终止。
- 供应商同意按照订单中规定的费用,提供订单中所述的服务。
- 客户同意向供应商支付约定价款,并向供应商提供必要的协助。客户向供应商陈述并保证,其已经提供以及将要提供给供应商、用于建立和维护服务的信息均属准确。如果客户为个人,则客户向供应商陈述并保证其已年满 18 周岁。
- 受本协议约束的服务规格,以生效日期当日、描述客户所购具体服务的网页内容为准。供应商可能不时调整其产品与服务。如服务描述在生效日期之后发生变化,供应商没有义务修改服务以反映此类变化。
- 客户确认,服务及其任何修改中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并将继续归属于供应商;除本协议条款所授予的使用权外,客户对服务不享有其他权利。
- 供应商保留随时变更本条款的权利。在供应商能力所及范围内,供应商将提前通知客户此类变更。如果这些变更对客户使用服务的能力产生实质影响,客户可在变更发生后 30 天内终止本协议;否则,客户继续使用服务即视为同意受变更后条款的约束。
- 如果本协议正文所载条款与供应商网站所载任何条款之间存在冲突或歧义,以本协议正文的条款为准。
- 有关本协议条款的问题,可通过电子邮件 [email protected] 获得解答。
- 客户与供应商均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中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此类通信由客户发送至 [email protected],由供应商发送至客户注册时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 客户确认并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后,供应商有权在其市场营销、宣传、推广活动与相关材料中使用客户的名称与标识,无需客户另行同意或批准。但双方理解并同意,本协议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供应商必须在其营销中实际使用客户名称、陈述或推荐的义务。客户可在协议有效期内随时以书面形式将放弃该项授权的决定通知供应商。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附录,或供应商与客户之间订立的任何补充附件或服务协议中的条款,与本条款和条件的规定不一致,则以该附录、附件或服务协议的条款为准。
付款
- 供应商可以为每位客户提供最长 14 天的免费促销测试(试用期)。供应商可自行决定变更试用期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期限长度),且无需另行通知。
- 供应商可要求在服务开始前完成付款。
- 客户对所有数据(例如账单地址或邮寄地址变更、信用卡到期等)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应及时通知这些信息的变更。因客户未通知此类变更而产生的任何误解,供应商概不负责。
- 供应商可上调其服务费用,并须通过供应商网站 www.rockcloud.net 通知客户。客户有权在费用上调后三十(30)天内终止本协议。如客户未以书面形式通知不再续约,则视为客户已接受新的费用标准。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单独定价的客户;单独报价客户的费用调整依据单独的合同附录执行。
- 客户不得以服务问题或可用性问题为由拒绝向供应商付款。
- 客户确认,服务费用的金额系基于客户同意支付整个初始服务期限或续订期限(视情况而定)的费用计算得出。
- 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或适用法律另有规定,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
- 如果客户认为费用计算有误,客户有权就相关服务提出索赔。
- 存入预付现收现付客户帐户的资金,自存入之日起 365 天内有效。未使用的帐户余额将于到期时作废。如在当前余额到期前向客户帐户充值,则原有余额将结转至新的到期日。供应商保留在到期 14 天后注销客户帐户的权利。
- 为月度套餐存入的所有资金以及任何未耗尽的流量包,均不予退款,也不可结转至后续计费周期;本协议终止时同样不予退款。
- 所有月度套餐费用均需预付,并须在相应服务月份开始前全额支付。系统将于服务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天自动扣费。客户可随时关闭自动续费功能。
- 客户可根据供应商网页上载明的信息变更其月度套餐及相应流量。客户确认,任何变更均须不迟于变更生效月份的前一个月 24 日提出。本条仅适用于按月计费的月度套餐;长期(承诺型)套餐的任何变更,须由客户与供应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
- 所有月度套餐均按自然月购买。如客户要求在下个月 1 日之前开通服务,则须支付当月剩余天数的按比例费用以及下个月的费用;上述款项全额支付后,服务方可开通。
- 如果客户超出所选月度套餐包含的流量额度,须为其现收现付信用额度充值并保持正余额,因为超额流量将按现收现付方式从该信用额度中扣除。信用额度不足以支付超额流量费用可能导致帐户被暂停。超额流量费用以供应商网站定价页面所载信息为准,客户与供应商另有约定的除外。
- 所有发票均由供应商在付款后 72 小时内自动开具,并可在客户端的计费板块中查看。
- 如客户与供应商之间另有约定,供应商可在付款前开具形式发票或税务发票。除另有约定外,此类发票的到期日为开具后 7 天。
- 如果客户未能在发票所示到期日内支付应付款项,客户须就每延迟一日支付应付金额的 0.1% 作为滞纳金。滞纳金的适用不以任何方式免除客户支付应付款项的义务。
供应商的保证与责任限制
- 供应商保证服务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符合规格。如果客户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服务存在缺陷或故障,导致其在重要方面不符合规格,且该缺陷或故障并非由客户、或经客户授权之人在本协议条款范围之外使用服务、或将服务用于其设计目的或场景之外的用途所致,则供应商应自行选择采取以下措施之一:a) 更换服务;b) 修复服务;或 c) 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立即终止本协议,并退还客户就终止后期间已支付的款项(扣除客户在终止前使用服务的合理费用),前提是客户已提供协助供应商解决该缺陷或故障所需的全部信息。但如果供应商认为更换与维修在经济上并不合理,供应商应立即终止本协议。
- 供应商不声明或保证服务不会出错、始终可访问、交付过程不中断、不存在延迟,也不保证所有缺陷都将得到纠正。客户同意,供应商对未经授权访问或更改客户数据不承担责任。对于第三方提供的服务,无论其表面上是否由供应商提供,供应商均不作任何保证。
- 客户向供应商陈述并保证,其具备使用服务所必需的经验与知识,并将向供应商提供其为交付服务所需的一切,而无需供应商付出额外努力。
- 对于客户(或依据客户或通过客户提出索赔的任何人)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无论其为直接或间接遭受、无论属于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也无论其基于合同、侵权(含过失)或其他事由产生,只要属于以下任一类别,供应商均不承担责任:a) 特殊损害赔偿,即使供应商已知悉可能发生此类特殊损害的情形;b) 利润损失;c) 商业机会损失;d) 商誉损失;e) 数据丢失。
- 客户同意,其在订立本协议时并未依赖本协议明确规定之外、由任何人作出的任何形式(无论书面或口头)的陈述;如果客户确实依赖了本协议未明确规定的任何书面或口头陈述,则其就该等陈述不享有任何救济;在上述任一情形下,除依据本协议的明确条款外,供应商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 尽管本协议其他部分另有相反规定,供应商及其任何雇员、代理人或关联公司依据任何法律理论(包括违约、侵权、严格责任与侵权行为)承担的责任上限,不得超过客户就 3 个月服务所支付的金额。
- 任何一方均不因不可抗力(即超出其控制范围的任何原因)导致的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对另一方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为、电网局部重大故障、互联网重大故障、自然灾害、战争、洪水、爆炸、暴乱、骚乱、流行病、罢工或其他有组织的劳工行动、恐怖活动,或行业内通常不会采取防范措施的其他规模或类型的事件。为免疑义,第 3.7 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免除客户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 双方之间可能产生效力,或可能被默示纳入本协议或任何附属合同的所有其他条件、保证或条款,无论其源自成文法、普通法或其他,均在此予以排除,包括但不限于关于品质令人满意、适合特定用途或以合理技能与谨慎履行的默示条件、保证或其他条款。
终止
- 如果另一方出现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均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a) 实质性或持续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且该违约行为无法补救,或另一方在收到要求其补救的书面通知后 30 天内未予补救;或 b) 无力偿还债务(依 1986 年《破产法》第 123 条的含义)、丧失清偿能力、或被裁定或决议进行清算、接管、清盘或解散(为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重组之目的者除外)、或其全部或任何重要部分资产被指定管理人、接管人、经理、受托人、清算人或类似人员、或与其债权人整体订立或提议任何和解或安排、或在任何适用司法辖区内发生任何类似事件或程序。
- 尽管有第 4.1 条的规定,供应商仍可随时以书面通知客户的方式,基于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
- 客户同意,在下列情形下,供应商可在不另行通知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前提下暂停向客户提供服务:a) 供应商有合理理由相信服务的使用违反本协议;b) 供应商有合理理由相信暂停服务是保护其网络或其他客户所必需;c) 执法或监管机构提出此项要求;d) 客户未支付到期费用。若在依本款暂停服务后恢复服务,客户应向供应商支付合理的恢复费用。
- 协议终止时:a) 本协议授予客户的所有权利即告终止;b) 客户应停止本协议所授权的一切活动;c) 客户应立即向供应商支付本协议项下应付给供应商的任何款项。
数据保护
- 客户确认,供应商为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会处理服务用户的个人数据(“个人数据”按包括 GDPR 在内的相关数据保护法律定义)。
- 客户可就个人数据的委托处理另行签订数据处理协议,并保证其已取得用户对披露其个人数据以及为使用服务而向供应商提供的连接数据的同意,同时用户同意其个人数据可被传输至欧洲经济区以外的地区。
- 供应商将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个人数据得到安全处理。
- 客户同意,供应商可在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其认为违反适用法律的客户行为,或客户的任何客户或最终用户的行为;并可应执法或监管机构的正式或非正式请求,或应民事诉讼中表面上符合要求的正式请求,提供其所持有的关于客户或其任何客户或最终用户的任何信息。
- 供应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任何数据,但可将此类数据用于内部统计、商业销售与推广。
- 各方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之后,对其可能从另一方获知的、与另一方有关的任何机密性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与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自身目的(符合第 5.5 条者除外),亦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但该等信息属于公众所知、在披露时已为该方所知、其后并非因违反本协议而成为公众所知、或其后由该方自第三方合法取得者除外。本条规定在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 1 年内继续完全有效。
赔偿
- 客户同意就因客户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或条件、客户对服务的使用、客户违反供应商的任何政策及/或客户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由第三方向任何受偿方威胁提出、主张或提起的一切索赔、损害赔偿、损失、责任、诉讼、行动、请求、程序(无论司法或行政)与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向供应商作出赔偿、使其免受损害并为其抗辩。在此情形下,供应商将就该等索赔、诉讼或行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客户应按合理要求充分配合抗辩工作。供应商保留自费承担任何需客户赔偿事项的排他性抗辩与控制权。
合规
- 客户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将导致违反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或侵害任何第三方权利的方式或目的使用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与著作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音乐、图像或其他专有权或财产权、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诽谤、侵犯隐私或形象权有关的任何法律或权利。
弃权
- 任何一方在行使其权利时的容忍或延迟,均不得损害或限制该方的权利;对任何此类权利或任何违反合同条款行为的放弃,也不得被视为放弃任何其他权利或对其后违约行为的追究。
可分割性
-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成为或被宣告为非法或因其他原因无法执行,该条款即为无效并视为已自本协议中删除,本协议的其余全部条款仍继续完全有效。尽管有上述规定,如适用本段且由此导致本协议对任何一方的价值受到实质性损害(由该方自行判断),受影响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
非代理关系
- 本协议不产生任何代理、合伙、合资或特许经营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也不得代表另一方承担或创设任何性质的义务,或在任何方面约束另一方。
第三方权利
-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无意为非本协议当事方之人设定利益,亦不得由该等人士强制执行。
通知
- 本协议项下要求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通过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发送至另一方。
完整协议
- 本协议以及网站 www.rockcloud.net 中关于服务规格的描述,构成双方就本协议标的达成的完整协议,并取代双方此前就该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安排与谅解。
适用法律与管辖
- 本协议、其标的及其成立(包括非合同性争议或索赔)均受新加坡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双方接受新加坡法院的非专属管辖。